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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名为“CEPA香港品牌发展联合会”。
英文译名:CEPA Hong Kong Brand Development Alliance。
第二条 CEPA香港品牌发展联合会是由香港及内地的零售、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我们服务于CEPA政策下相关的香港品牌、产品及投资者和中国大陆企业及投资者,凭借丰富的中港资源,依托CEPA优惠政策,通过推介会、商机考察团、讲座、论坛、培训等形式,促进香港品牌、投资者与内地商业地产企业合作交流平台,为中国大陆的商业地产、相关企业及投资者提供庞大的香港资源。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行业政策和进行行业管理等工作。
(二) 开展CEPA政策及拓展中国大陆市场的理论研究;组织协会成员交流经验、沟通信息,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经营技巧和服务规范;组织各种与零售行业、品牌有关的推介会、讲座、培训及考察等。
(三) 为会员企业提供中港产品及品牌开拓等各方面的市场研究和信息、咨询服务。
(四) 加强与内地各种商业协会、 学会及其它商业研究机构、组织的联系并共同举办活动。
(五)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协 会 会 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地方分会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三类。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香港及内地登记注册并开展或准备开展有关香港产品及品牌业务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营、股份制、私营及其它混合所有制的商业零售、各类服务行业、制造业,或热心研究并支持香港品牌于内地发展的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其它有关法人团体和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填写本协会统一印制的CEPA香港品牌发展联合会《入会申请表》,并由协会秘书处进行初审;
(二) 初审合格者,提交理事会讨论;
(三) 通过后,发函通知申请单位及其它会员单位;
(四) 由秘书处发给授权书和授权牌。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三) 有权获得本协会在信息、资料、培训、 咨询、技术支持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四) 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 有权通过本协会向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反映意见。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维护和提供帮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遵守国家政策、 法令和行业公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二) 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 向协会提供企业各项活动信息,按时上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四) 保守本协会不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料等秘密;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交纳会费有困难的会员,经申请批准,可予以减交或免交。
第十条 要求退会的会员,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研究讨论协会的工作方针及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逐步过渡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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